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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石门实验中学附属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7-10-26 来源: 分享至:

 佛山市南海石门实验中学附属小学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一所民办全寄宿制小学。由佛山市南海石门实验中学附属小学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和佛山市南海区石门实验中学(乙方)合办。学制为小学六年。

第三条  本校校名全称:佛山市南海石门实验中学附属小学;

本校校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商业大道68号。

第四条  本校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坚持“有为教育”的办学思路,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办学条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努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把我校办成一所科研型、开放式、有特色、高质量的现代化学校。

本校办学理念:呵护多彩童年,润泽有为人生,为每一个孩子的终身发展提供最适合的教育。本校的培养目标:让孩子在爱与责任中快乐成长。

校训:有知有行,为善为真;

校风:濡染有为,乐聚石门;

教风:真情动人,真知立人;

学风:善思乐学,善学笃行。

第六条  本校的校徽:由“石门”二字的汉语拼音开头字母SM变化而成。M字呈鼎足三立之状,象征德、智、体全面发展;中部造型,体现了教育教学的特殊规律,寄寓着螺旋式前进之意;上部圆球,寄托着师生们对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理解和愿望。

第七条  本校的优势:打造“有为教育”品牌,在艺术、科技、体育、国际教育等领域形成特色,实现儿童从多彩童年到有为人生的华丽蜕变。通过葆童心、健童体、展童趣、筑童梦,呵护孩子们的纯真心、好体魄、幸福感和想象力,让每一个孩子都拥有彩虹般绚烂的童年、感受童真世界里的幸福,让每一个孩子都享有全面发展的机会、体验生命出彩的快乐。最终每一个孩子都能形成独立人格和公民意识,增进身心健康和审美情趣,获得潜能开发和实践体验,实现质疑挑战和创新发展,每一个孩子都能用仁爱力、生命力、学习力和创造力书写自己的有为人生。

第八条  本校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占地面积7094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1725平方米

第九条  本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

第十条  本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孔叙金、林访英、高活彪、盘文健、梁世安、唐伟文、孔洁容等人员组成。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本校校长由南海区石门实验中学提名,狮山镇教育局任免。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  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人选,有权任免中层干部;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  财经权。校长有权决定学校的各项财务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和实施。

(四)  招生权。校长有权决定招生计划,自主择优招生。

(五)  其他权利。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实际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有权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法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二)  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师生的人身安全。

(三)  加强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四)  建立和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学校日常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六)  不断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七)  廉洁清政,处处为人师表。

第十四条  本校设副校长二至三名,由校长提名,石门实验中学聘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对学校的工作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校设立党政办公室、德育处、教(科)研处、教务处、招生办、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党政办公室主任、德育处主任、教(科)研处主任、教务处主任、招生办主任、总务处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组织考察,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由校长聘任,报石门实验中学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党政办公室、德育处、教(科)研处、教务处、招生办、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教(科)研处、德育处、总务处以下设立年级组、学科教研组等,协助学校各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研活动和业务学习等。

第十七条  本校建立党支部,在石门实验中学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学校行政工作起监督作用。校长要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本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权如下:

(一)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果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  建立和健全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三)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参与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四)  工会和教代会选举产生监事若干名,能有效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对本单位理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工会、教代会、监事能有效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本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成员,由在社会上有威望的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组成,设委员24人;家长委员会由校长召集,定期研究学校教育工作和家长工作。除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外各年级相应建立年级的家长委员会,设委员10人,由年级领导召集,定期研究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本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可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的未聘人员,其待遇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区教育局同意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本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在聘教职工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等四部分组成。所有工资均实行浮动制度。

第二十二条   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教师名册、学生名册和其它统计表册,建立、健全课题实验方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场室管理制度、学习会议制度和教师学生奖励制度等。学校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意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有为教育”的办学思想;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全方位素质教育。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理论联系实际;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既重结果更重过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纲要》,把德育摆在重要地位。根据德育总目标,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教育准则,以本校的《学生礼仪常规系列教育》为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使学生的气质、修养、行为文明、高雅。

(一)  利用升旗仪式、德育基地、少先队活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  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加强德育常规管理,规范年级组、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

(三)  实施“三关”全员德育(关心每一个学生,关注学生每一方面,关爱学生每一天),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学生人格。

(四) 开展 “一坛二园三台”、“大课间/阳光体育”、“交际英语”、“每日练字”、“与经典同行”、“天天读报”、“感恩电影”、“学生社团”等有为活动,为学生在校园内实现“可为”拓宽路径、拓展视野,为学生品行的养就打造平台、创造机会。

(五)  办好家长学校,组织好家长委员会、家长义工队伍,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一体化教育;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落实国家新课程改革的精神,加强教学管理,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取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 结合“有为教育”的培养目标,按照健体、尚礼、敦品、励学等四方面内容,通过国家课程校本化、地方课程特色化、校本课程个性化三种途径构建起具有鲜明特色的有为课程体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培育既有实践能力,又有创新精神,更具人文情怀的全方面人才。

(二)  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教学新体系。在学校“有为教育”办学思想的指引下,努力探索和开展“疑展评”有为课堂的创新实践,革新人才培养方法。

(三)  实行班级授课制。确立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以教研、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的潜能为突破口,重视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良好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实践和创新能力。

(四)  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和《中学各科课程标准》,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开设必修课、选修课和活动课,大力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全面提高小学生的素质。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

(五)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禁止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六)  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每天要坚持早操、眼保健操,保证课间十分钟的休息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5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大力开展定向越野、毽球、足球、篮球等群众性体育活动。每学年举行一次以田径为主的学校运动会,学校对优胜者给予奖励。

(七)  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按照不同的特点,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打造管乐、民乐、合唱、舞蹈、版画、中国结等教育特色,每学年举行一次体艺节和科技节。

(八) 开展国际教育,设立国际基础教育中心,努力培养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构建国际教育交流的平台,与美国、英语、澳大利亚等多国中学建立姊妹学校的合作关系,定期开展双向的教育教学研讨、国际教育沙龙等活动。

(九)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改革考试内容、方法,着重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学籍管理。本校在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政策的基础上实行自主招生,学生户籍不限。凡按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石门实验中学附属小学学籍。本校的学籍管理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校建立教育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举办教育教学开放日。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学校、班主任和科任老师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防止学生流失。防止学生中途辍学,各教师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学校报告上级领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学生做好教育工作,依法促其复学。任何人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四章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师的权利:

(一)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  学校教师享有取得工作报酬的权利,有获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权利。

(三)  学校教师享有参与教师考核评价、班主任考核评价、科级组工作考核评价、教辅人员考核评价的权利,享有按各项奖励制度进行奖励的权利。

(四)  学校教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以及参加各种学术团体。

第三十三条  教师的义务:

(一)  学校教师履行《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  学校教师必须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

(三)  学校教师应服从学校分工,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  学校教师应做到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做到敢于创新,善于实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  学校教师应维护学生的权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禁止用侮辱性语言伤害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一)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  学生有根据奖学金制度平等地获得奖学金的权利。

(三)  学生有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参与各种教育教学竞赛的权利。

(四)  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五)  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的,有撤消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一)  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本校的规章制度,接受礼仪教育、文明学生等各项评比,学校考核与少先队争章达标活动相结合。

(二)  对于违法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审批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内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校卫生与安全

第三十七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健全卫生工作制度。设立医务室,由专职医生负责学生的日常就医事务,学校配有卫生健康老师和主管行政,负责学生的健康教育,做好全校师生员工的疾病防治工作,建立师生员工健康卡,定期为师生员工体检。

第三十八条  领取卫生许可证,办好师生饭堂。饭堂员工树立“严、勤、细、实”为教师、学生服务的观念,持健康证和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营养标准的膳食,建立岗位卫生责任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九条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后勤职员必须及时搞好环境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消毒、杀菌工作。学生参与教室、宿舍等场地的清洁工作,实行划片责任制,确保环境整洁。建立卫生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监督。

第四十条  坚持开设卫生(心理)健康课,做到有课程、有教师、有教材、有教案,传授卫生保健常识,定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及健全的人格。

第四十一条  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灾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讲座,定期演练,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必须先报上级审批,并做好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不能对学生造成任何危害。环境、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第四十三条  实行警民共建校园,推进“四校长” (法制、安全、消防、安全)共管校园措施,建立警校联防制度,保护校园和师生安全。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利用微信平台、校园网、家校通等现代信息手段密切家校联系,教师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家访工作。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广泛征求家长对办学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进一步做好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和谐的周边环境。

第四十六条  建立德育、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公益、扶贫助学等基地,促进学校教育与社会多种形式教育的结合,使学生在校接受教育的同时,了解和认识社会。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必须报请南海区教育局由物价局审批,学校收取的学生教育成本费,主要用于校舍建设、添置设备、提高教师福利待遇、维持日常开支等。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和个人的捐资助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制订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每年年初必须制定经费预算计划。

第四十九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创建良好的文化和育人环境。

第五十条  学校应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设施设备。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校产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教辅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保证教辅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建立并严格执行教辅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2015年8月10日表决通过,并由学校理事会提出书面请示,报南海区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决定,并报南海区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南海区教育局和南海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施行。